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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不是“币”,法官巧用“诉讼协议”解决打折赔偿标准问题【金融审判案298】

imtoken.im 2023-01-18 16:52:32

兼论“诉讼共识”的应用价值

黄金诉讼圈简介

一、本案系比特币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亮点在于,法院通过“诉讼协议”的认定,巧妙地解决了比特币折扣的赔偿标准问题。 同时,法院也充分展示了比特币作为商品的法律属性,判决逻辑链条严谨,同样值得借鉴。

2、诉讼是非诉讼,诉讼以诉讼告终。 什么是“诉讼协议”? 案件虽然通过诉讼协商解决,但毕竟是权宜之计,有赖于双方的妥协与合作。 如果双方无法就折价补偿的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怎么办? 欢迎阅读文末黄金诉讼圈的提醒。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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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逻辑链

1、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前,应先评估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才能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和侵权索赔的依据和依据。

2、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认了此类“比特币险”。 “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

3、根据比特币的产生机制,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产生经济利益,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控性等特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在符合构成虚拟财产要素的比特币判决案例,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4、侵占他人财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入、被侵权人主张的赔偿数额等因素。双方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5、特定境外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因此该网站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比特币贴现补偿的标准。

6、一方向法院确认,比特币将按照各自一定的数额标准进行赔偿,另一方也接受折扣后的赔偿标准。 因此,法院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比特币的赔偿数额。

当事人和诉讼因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三星电子)(侵权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彦、Brandon JOSEPHSMIETANA(被害人)

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因与被上诉人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沪0112民初12592一审判决号,上诉至本院。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严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一行人来到静安区XX路XX巷XX号李胜彦和布兰登·斯密特的住所XX室。 , 上海。 限制自由的方法需要 Brandon Smit 解锁被冻结的 Skycoin 账户。 斯密特和李胜彦被迫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账户。 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的行为,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但没有证据证明纠纷中的过错方为李盛艳、布兰登·斯密特、闫向东、李当敏、岑胜芳、孙飞共同实施非法拘禁限制李盛艳、布兰登·斯密特人身自由,并对其言行进行威胁。 难以确定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的作用 为次要或辅助,闫向东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李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岑胜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孙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 该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还称,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自愿返还从被害人处取得的财物。

李胜彦、Brandon Smit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闫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向李胜彦、Brandon Smit 返还比特币 18.88 枚、天空币 6466 枚; 不退还上述财产的,责令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于2018年6月12日赔偿上述财产1,419,339元(元,下同); 二、责令闫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赔偿李胜妍、布兰登·史密特以1419339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实际还款日计算损失。

一审判决: 1、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李盛彦、Brandon Smit返还比特币18.88枚、天空币6466枚。 天币42206.75元一枚,天币一枚80.34元; 2、驳回李胜彦、Brandon Smit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1、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民字第12592号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SAMSINGFONG)应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李胜彦、布兰登·约瑟夫斯米塔纳(BRANDON JOSEPHSMIETANA)18.88比特币,如无法返还,每人赔偿42206.75元。”

一审法院观点

目前,我国不承认比特币、天空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将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等金融活动。 但并不否认上述虚拟货币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可以被视为财产,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因此,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关于比特币、天空币等属于非法“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以与布兰登·斯密特发生经济纠纷为由,以非法拘禁罪为由,强制李盛艳、布兰登·斯密特转移账户中的18.88比特。 天币和6466枚天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账户。 他们的行为有过错,侵犯了李胜彦和布兰登·斯密特的财产所有权。 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共同侵权,造成李胜妍、布兰登·斯密特的财产损失,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 因此,如不能退货,应折价赔偿。 据此,李胜艳、布兰登·斯密特于2018年6月12日按照市场价格提出索赔,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市值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2018年6月12日在CoinMarketCap.com网站公布的比特币和Skycoin交易收盘价以及当日美元价格确定。 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主张损失利息,法律没有规定,不予支持。 严向东、李敏、孙飞被一审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系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不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法律的,从其约定。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双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双方当事人未就选择争议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故本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

二审中,被上诉人书面陈述,自愿放弃对上诉人6466天币的追索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2、上诉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给被上诉人,如果出现无法返还的情况,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论点。 在判断申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需要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进行评估。 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性质,被上诉人才能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侵权诉讼的依据和依据。 本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积极的。 其次,争议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 它的产生机制是:通过“矿工”“挖矿”,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挖矿”。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得到方程的特解,得到特解的“矿工”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比特币的物理形态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为了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计算能力的专用机器设备,并为机器计算中的功率和能量损失付出相应的代价。也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成本,这个过程和劳动产品的获取抽象了人类的劳动,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转移上,并产生经济效益。 由于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尽管此类“虚拟货币”已被否定为货币。 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争议的第二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实施犯罪所得的比特币应当返还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六)赔偿损失……”。 上诉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前往被上诉人住所,通过控制手机,强制被上诉人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转给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被上诉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 在交代中,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从民事角度看,上诉人强制被上诉人转出比特币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权。 生效刑事裁定还载明,上诉人自愿返还从被上诉人处取得的财物。 因此,上诉人应不顾法律规定或上诉人在诉讼中的承诺,将争议比特币返还被上诉人。 关于有争议的比特币数量。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争议比特币数量为18.87997062枚。 根据计算习惯,一审法院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为18.88,并无不妥。 挪用他人财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通常,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入、索赔数额等因素。双方协商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因此该网站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判定被上诉人损失的标准。 被上诉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其获得的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称比特币已被冻结,即本案侵权人无获利金额。 二审中,如果上诉人需要将比特币返还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不这样做,比特币折价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按42,206.75比特币的比例赔偿。元一比特币,被上诉人也接受折价赔偿标准,故本院按照每比特币42206.75元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之处。 二审中,被上诉人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诉人6466天币的追索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惩罚,不违法,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变更一审判决正文中Skycoin的相关内容。

黄金诉讼圈提示

1.“诉讼共识”是诉讼中共识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比特币判决案例,不限于法院调解、诉讼程序共识中止、鉴定机构选择、庭外和解撤诉等等,双方就比特币折扣标准达成共识,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方面。

2.“诉讼共识”是协议解决纠纷的重要内容,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台湾民事诉讼有一套特殊的制度。 在一审中,只要诉讼当事人同意,就可以指定特定的法官进行审理。 在案件分配方面,由传统的“法定法官”原则转向“选任法官”原则。

3、笔者认为,协商一致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诉讼治理源头的重要思路和防范,尤其是“诉讼协议”的运用更值得扩大适用范围。 事实上,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诉讼协议”。 当然,作为诉讼人,我们也应该合理使用“诉讼协议书”,注意其潜在的法律风险。

4、本案中,如果双方未能就比特币的折扣标准达成一致,笔者认为:俗话说“法官不可拒判”,法官可以参考一些知名人士判决日期的网站,甚至外国网站。 价格,结合国内比特币流通限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合适的折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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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挖掘淘金者:李小文律师

浙江至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金融部首席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金融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执业指导教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习导师

着有《诉讼黄金圈100个典型金融疑难案件及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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