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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刑事法律问题探讨

imtoken钱包app官方下载 2023-03-28 07:14:25

文字 | 王国荣

近年来,虚拟货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这些看似虚无主义的数据得到了投资者空前的青睐。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一路上涨。 2021 年 2 月,比特币的价格更高。 它正在接近60,000美元大关。 这个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陌生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其中不乏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 例如,2018年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发布了一篇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作为财产受到保护》的文章。 然而,2021年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以何种方式,在法律案件中如何确定比特币的具体价值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让人应接不暇。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关注与比特币相关的犯罪问题。 展开入口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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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受刑法保护的财产吗?

张铭凯教授认为,财产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即可管理性、可转移性和价值性。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又不是典型的“物”,是否可以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呢?

在民事审判领域,虽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案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但该案的判决并未否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人民法院将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此前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该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法律应用研究所承办。 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撰的《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其中在高级人民法院初评评选的2745件优秀案例分析中脱颖而出,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 判决书原文称,“上诉人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三信丰)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李胜彦、布兰登·史密斯返还18.88比特币。” 如果退回,每元赔偿42206.75元。” 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上海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以及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方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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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国立法也对虚拟财产采取保护态度。 此前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只是一句简单的话,但却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空白,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后来《民法典》第127条继承了这一规定。 在部门规章方面,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禁止携带禁止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不禁止公民个人持有和交易比特币,该文件明确表达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作为虚拟货币的性质。

比特币的拥有者可以管理自己的比特币账户,通过公钥和私钥,实现比特币的转账和支付。 结合前面的分析和对比特币这些特点的概述,我个人认为比特币可以作为刑法保护的财产之一。

在刑事案件领域,涉及比特币的犯罪案件有哪些?

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截至2021年3月11日,可检索到1131份裁判文书,主要涉及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三类罪名。 从具体犯罪类型看,共检索组织、领导传销犯罪72起,诈骗罪286起,盗窃罪260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31起,其他类型犯罪31起。 当然,这些案件并非都直接指向比特币,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指向比特币矿机、其他虚拟货币等,或者只是涉案支付方式为比特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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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项部门规章也从规范层面揭示了比特币可能涉及的刑事违法行为。 其中,《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提到,对于发现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式。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被用于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 《十九四公告》指出,代币融资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里面还谈到了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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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目前涉及比特币的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盗窃、洗钱等领域,其中不乏涉及比特币支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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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窃取比特币的行为、盗窃罪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从检索到的案件来看,窃取比特币的行为多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相对较少。 虽然盗窃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大多数并不是直接盗取比特币的行为。 各地法院对于盗窃比特币如何定罪量刑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下面我将选取两个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案例1:李某、张某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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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采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入“快币”网站p2pTrade.org,盗取该网站1478.22个比特币,总价值人民币 7,537,783 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2:吴某盗窃案(浙台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刑终1043号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认定:

被告人吴某利用盗取的“MMM”投资平台账号和密码,通过篡改收款地址,从受害人金某的账户中盗取了70.9578枚比特币(价值205607.8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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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两案宣判时非法挖比特币案例怎么判,刑法修正案已经出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已经存在。 但是,两起案件对同一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巨大差异。 巨大的差异。 案件2的涉案金额20万元远低于案件1的涉案金额700万元,但案件2被告人的刑期确实长于案件1被告人。

从判决理由来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窃取比特币罪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比特币不是实物商品,也不是货币,不是盗窃罪的客体; 第三,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上,2013年起草盗窃罪司法解释时,有人建议将虚拟物品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最终被驳回。 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窃取比特币更符合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模式。

认为盗窃罪应定罪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比特币虽然在物理属性上是数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具有普适性、可控性、公开交易性、流通性强,还可以通过专业交易平台变现,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 二、比特币不同于游戏币、游戏装备,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不包括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主要是因为游戏币的存在量比较小(仅在游戏中存在) 、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但比特币不存在这些问题。 比特币与游戏币、游戏装备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我国虽然强调比特币的管控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

综上所述,鉴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范围广、开放程度高、接受人数众多等特点,其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不存在障碍涉及的金额。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所列罪名主要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侵害社会公共合法利益罪。 具体来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更多的是侵犯公共合法权益,而窃取比特币的行为非法挖比特币案例怎么判,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犯罪不指向社会公共利益。秩序,而是指特定客体的“财产”,其侵犯的主要是个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 另外,当今国际市场上比特币的价格很高,投资者也很多。 个人认为,盗窃比特币罪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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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比特币的具体财产价值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那么作为虚拟商品,在司法案件中如何确定其具体价值。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似乎很难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确定比特币的具体价值。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认可的价值确定比特币的价格。 此后,深圳中院法官明确表示,参考一些网站,将比特币兑换成等值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 交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从现实裁判的角度来看,似乎只有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共识才能确定比特币在民事审判领域的价值。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比特币的具体价值,将直接影响到很多案件的进入。 犯罪、量刑等

通过对涉及比特币的刑事判决书的检索分析,我们发现,在刑事案件中,比特币价值的确定方式多种多样。 部分采用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形式。 代表案例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在粤19兴终573号刑裁定所涉裴某诈骗案中,本案一审在确定比特币具体价值时,首先通过价格认证确定。东莞市物价局中心以批复的形式。 经辩护人提出异议,采纳了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复审裁定结论》; 有的还采用相关网站公布的数据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刑事判决书,在确定比特币价值时,采用事发时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显示和北京市公安局网保大队四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 更多的案例是基于当地的价格。 比如币圈最大的“plustoken”案,采纳了盐城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的意见。

虽然这些刑事案件从证据上找到了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体价值的方法,但经过仔细考察,物价局物价鉴定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比特币的定价方法值得商榷。 价格信息决定比特币的价值呢? 毕竟,此前提交至最高院的深圳中院判决书,对于比特币是否可以参考部分网站公布的数据作为鉴定依据,持明确否定意见。 如果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没有参考这些平台的数据,那么参考的是什么数据呢? 因此,如何确定比特币价值的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3、除上述讨论的问题外,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发展还存在取证困难、监管缺失等诸多刑事问题需要探讨和解决。 由于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和缺乏监管,许多与比特币交易相关的刑事案件难以有效查明肇事者和取证。 这些案件往往伴随着跨境取证的问题,电子取证的合法性也时常困扰办案人员。 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对虚拟货币严重缺乏了解,无力处理此类案件。 比特币盗窃、币换币等多起案件长期搁置,无法侦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总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其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也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 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始发行数字货币。 对于这些新的行业新领域,我们要坚持开放。 学习接受的态度,积极研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刑事法律问题,才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刑法保障。